一、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工行为,禁止在惩罚的威胁下获取员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标准要求。
二、范围
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
三、程序
3.1公司所有被聘用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厂工作。
3.2公司禁止聘用囚工(Prisoner Labor)、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3.3办理入厂手续的招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允许向新入职之员工索取介绍费,同时公司招聘员工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它法定证明文件。
3.4公司也不允许招工代理机构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
3.5员工可以按《劳动合同》规定申请提前离厂。
3.6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7员工生病需出具厂医或医院医生的病历证明,方可请假休息。
3.8职工患病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公司支付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不低于最低的工资标准的80%。
3.9管理人员不得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或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工作。如确实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同意后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3.10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工艺程序和产品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强迫员工从事所不能从事的活动等虐待行为。
3.11保安不可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也不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12在员工招聘时,不可强制性要求女工验孕。
四、参考文件
4.1《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995年)
4.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
4.3公司《ICTI商业行为守则管理手册》
五、记录
5.1《请假单》
5.2《员工加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