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到历史、到理论,都要求我们的企业和政府认真对待CSR。
(一)目前,我国CSR状况令人担忧,不少企业习惯于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快速增长,漠视CSR,缺乏以人为本理念。CSR缺失的反面事例比比皆是,诸如开县井喷事件、拖欠民工工资、沱江污染事件、做假账、假冒伪劣商品不绝、征地拆迁寻租等等。由此可见,强化我国CSR也显得迫切而关键。
(二)从我国“科学发展观”的确立来看,CSR基本精神与“科学发展观”一致,在我国企业文化建设中,确立CSR理念是国内外企业管理趋势和潮流使然,是一种先进文化理念。(三)过去由于对“企业道德”理念缺乏定量测评手段,往往流于形式,SA8000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解决了这一难题,对外对内相结合正可使用。 (四)应该全面客观地观察和理解CSR及其SA8000。从短期来看,它将使企业面临费用成本加大的挑战,但从长期来看,则利大于弊,它代表了企业管理的新境界,代表了企业与时代共存共荣的基本要素,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它与我国政治社会中追求的人文理念是相通的。CSR是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不要消极地把它看作什么贸易壁垒和市场壁垒,而要变天堑为通途,借此力量作为提高我国企业素质的催化剂,快速提升我国企业品牌形象,提升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 (五)强化CSR是企业管理发展的必然。200多年的企业管理史告诉我们,随着对“人”的认识,从“经济人”、“社会人”、“复合人”到“自我价值实现人”的不断深化,企业管理经历了经验管理、科学管理、行为管理,已发展到文化管理阶段,要求“以人为本”管理成为潮流。CSR体现这一潮流,是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树立CSR理念和制度也是我国企业健康发展的方向,是我国企业转型和提升的一个关口。 (六)要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和分析“企业使命”,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传统价值观而已,不能僵化在40年乃至于80年前对企业使命的认识上,不能因此忽视企业公民身份,而免除其应负社会责任(《世界商业评论》,icxo.com,2004年8月31日。40年前,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认为,企业就是“尽可能多地为股东创造财富”。)。营利最大化是一个辨证的问题,事实上是企业“追求合理利润”,才能实现营利最大化,我国这样的企业也是不胜枚举,比如,武汉百步亭集团经营百步亭社区,武钢创新质量效益可持续发展增长模式均是成功范例。 六、强化我国CSR的建议 1.让CSR变成为我国企业使命。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积极倡导企业树立CSR理念,呼吁有远见的企业家面对CSR的挑战,顺应潮流,积极应对,把CSR理念变为自觉行动,自觉地使用CSR战略,实现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共赢。
2.CSR守则的许多规定,在我国《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已有规定,甚至于高于它们。建议在《公司法》中倡导CSR精神,把CSR作为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用法律手段落实科学发展观和CSR(美国2002年签署了《企业责任法案》,以制裁那些渎职和做假账的企业主管,提高民众对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彭兴庭,《中国工商时报》,2004年4月26日)。197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公司白皮书涉及CSR内容。英国政府于2002年建立了公司责任指数,作为企业管理衡量手段。2003年英国政府一份CSR展望报告中说,政府致力于促进企业从事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同步创造利益的行为。目前,英国政府明确提出的CSR由贸工部一位副大臣负责,政府规定企业自愿按照其指导原则执行的管理机制,却具有政策和司法双重约束力(刘桂山:“英国政府鼓励企业自律”,《参考消息特刊》)。),应在《公司法》修改中加入“企业社会责任”字样。 3.加强政府对CSR的监管力度。在企业中积极落实CSR,包括融入劳资关系调节体系,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应主动了解、介入和引导企业;要使CSR中的劳工标准检查认证规范化。在评价企业时,不要单纯看利润、规模,还应评价企业为社会做出那些贡献,对好的予以鼓励(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任何一个企业的评价都是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经济指标仅仅被认为是企业最基本的评价指标,而关于CSR的评价有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商业道德》、《财富》等都将CSR纳入评价体系(赵琼:“推行CSR重塑以人为本理念”,《南方人才》,2004年4月6日)。)。 4.避免CSR认证流于形式,走入误区。国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已经组织SA8000培训,要监督和杜绝由于商业利益的驱动,而存在的严重形式主义,切实提高CSR,以取得实效。 5.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讨论中,注意根据发展中国家利益要求,不断丰富和完善CSR的实践,妥当处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问题。